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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會員致力於保險事業之研究,發揮服務精神,促進國家社會安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保險事業之發展並將研究所得向政府及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共同利益。
三.與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所屬會員公司密切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保障社會安全。
四.切實遵行政府委辦事項。
五.督促會員切實遵守政府頒佈有關保險之法令。
六.其他有關本會組織宗旨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會組織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甲.正會員:凡取得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乙.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準會員。
丙.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及具有保險輔助人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會籍: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書面敘名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正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準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 、任期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會員新台幣參仟陸百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捌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八一一一五o二號函准於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