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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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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協會設置會員擴展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才能發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工作委員會。 |
| 第三條 | 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
| 第二章 任務 |
| 第四條 |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擴展委員會
1.吸收新會員之加入。
2.爭取會員之權益。
3.加強會員聯繫。
二.公共關係委員會
1.加強與主管官署之聯繫及溝通。
2.加強與保險業者、學者媒體之聯繫。
3.加強與社會大眾(含民意代表)之聯繫與溝通。
三.才能發展委員會
1.提昇會員能力。
2.提高保險經紀人之社會形象與地位。
3.定期舉辦各種專業教育訓練活動。
四.法制委員會
1.研究現行保險有關法規,提供本會參考。
2.研究本會章程及章程施行細則(含各組織簡則)之修訂事宜。
3.提供各種會議規範之諮詢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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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五條 |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
| 第六條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
| 第七條 | 各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出任,均為無給職,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聘任之,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
| 第八條 |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人員調兼之。 |
| 第九條 |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
| 第四章 會議 |
| 第十條 | 各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 第五章 經費 |
| 第十一條 |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
| 第六章 附則 |
| 第十二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三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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